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发布
2022-10-27 09:14:18    北京日报

冬季家中如暂时无人居住,经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只要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就可为家里的暖气办理临时“停暖”。今年想要暂停供暖的用户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

《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10月25日在市城管委网站上公布并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鉴于今年是政策出台第一年,因此在不影响供热系统运行调试的前提下,申请期限有所放宽,用户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不过,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近年来,本市居民集中供热采暖用户中有暂停供热需求的越来越多。市民通过来信来访、12345热线等方式,对暂停和恢复供热的意见建议逐渐增多。但此前实施的2010年版示范文本,未明确停热范围、双方责任和停热期满延续等事宜,容易因协商不一致产生矛盾纠纷。为此,市城管委编制并正式对外公布《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暂停和恢复供热的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办理暂停和恢复供热,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其中,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用户都适合暂停供热。指导意见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热点回应

1.施工费用谁来承担?

记者了解到,供热单位同意用户申请后,用户需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的装修等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恢复供热措施。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2.暂停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怎么办?

新、老用户宜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需在变更前补齐。暂停和恢复供热时,用户如有欠费,需在变更前补齐。

3.如想临时恢复供热怎么办?

可提前提出申请。指导意见提出,暂停供热期间,用户不应以任何形式连接供热设施自行恢复供热。如自行恢复,用户需补齐暂停供热所有采暖期全额采暖费。暂停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确需入户检查处置的,用户应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和协议期满时,主动与用户确认是否有恢复供热需求。暂停供热协议期满,经供热单位确认用户不续签暂停供热协议的,供热单位应恢复正常供热;供热单位无法联系上用户的,按照继续暂停供热执行协议。(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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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修订后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共3项示范文本在北京市城管委网站上公布并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这3项与供热采暖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此前已使用了12年,原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当前实际。为了减少供用热双方在暂停供热缴纳基本热费、供热室温达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矛盾,确保示范文本的时效性,北京市城管委特别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将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调整为“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30%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记者从北京市城管委了解到,针对2022—2023年采暖期已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按照60%缴纳基本费用的情况,用户可向供热单位提出退差价申请,供热单位应按照30%基本费用收费并退差价。

针对原合同中提出的“供热单位只需在采暖期接听电话值守”,修订后的合同调整为,“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非采暖期期间安排人员接听电话”,同时要求电话号码更换应及时公示告知用热人。(记者 张楠)

关键词: 北京市城管委 暂停供暖指导意见 申请停暖 恢复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