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金龙开沃D10电池自燃 找谁索赔 律师:如存缺陷厂商应担责
2023-03-08 15:52:07    山东商报

本报“3·15”消费维权普法活动期间,市民任先生在记者讲述了一件糟心事。“我去年12月买了一辆二手南京金龙开沃D10,开了3个月,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就发生了自燃。”任先生称,车辆电池发生自燃后,他与厂商对接,对方以“车辆未按时在指定门店保养”“电池被更换过”为由,拒绝赔偿。


(资料图)

针对此事,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滕琳表示,当事人如果能排除自身人为因素,出具专业鉴定结果,证明问题的出现属产品缺陷,就可以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车主诉求

希望厂商补偿相应经济损失

任先生介绍,2022年12月,他花近7万元购入了一辆南京金龙开沃D10二手车,自行检查后,他便把车借给朋友用于跑货拉拉。

2023年2月19日,任先生的朋友把车辆停在玉溪华宁客运站充电时,车辆电池发生自燃。据称,当时,正在充电的车辆突然冒起很大的黑烟。经查看,冒烟处为车身后面的三号电池包,至于起火的原因,目前还未定性。

燃烧后的电池

“因为灭火及时,火势没有蔓延,但电池鼓了起来。”任先生介绍,原车主2018年买的新车,价格13.6万元,自己于2022年12月购入。从12月到电池起火前,车辆主要是给朋友跑货拉拉,其间行驶近7000公里。任先生说,事发后,自己第一时间联系厂商进行处理。

任先生认为,车辆电池发生自燃的时间,刚好是车辆质保期满后的两个月,车辆交接时也做过相关检查,因此怀疑车辆本身存在问题。“厂商了解相关情况后告诉我,车辆电池质保期是5年,需要上报后才能处理。”

车辆电池起火后消防到场救援

任先生称,事发后,自己不敢再开这辆车,希望厂家能赔偿4万至5万元损失费。

厂商回应

不排除车辆肇事和电池被换可能

对于此事,南京金龙开沃厂商工作人员2月28日回复称,首先,购买该品牌车辆后,需按照保养期限在公司所属服务站进行保养,任先生未按时保养。其次,检测过程中,发现车辆电池有两处损伤,因为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所以不排除车辆曾经肇事的可能。最关键的是,车辆电池铭牌显示的日期与车辆出厂日期不相符,也就是说,该电池不是原车配置电池,再加上这一品牌的电池厂家给了很多车商,不排除该电池是其他汽车厂商的电池。“综上且消费者没有出具相关的鉴定结果,因此我们没有继续协商。”该工作人员说。

对于厂商的回复,任先生表示,自己购买的是二手车,此前并不知道电池是否被更换过,现已联系不上原车主,这一情况也无法核实。

※律师说法

产品如有缺陷 过了质保期商家也不能免责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滕琳认为,通常情况下,车辆自燃的原因有人为原因、外来因素,更重要的是车辆产品自身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以及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不同,如果属于产品缺陷责任,买卖双方形成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即便过了质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如果属于产品瑕疵责任,买卖双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过了质保期,商家即可免除瑕疵责任。因此,任先生如果能排除自身的人为原因,并提供相关机构的鉴定结果,举证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缺陷,就可以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滕琳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首先要了解小客车指标政策、排放政策、新能源车的质保期、电池使用寿命等。其次是选择正规渠道和平台。第三,为了避免纠纷,消费者购车前要与卖家签订购车合同,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要求卖家提供详细的证明资料,专门说明二手车的车况。第四,完成二手车交易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尽快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第五,及时变更保险。最后,消费者购买时,要向卖家确认售后事宜。

※法官释法

经营者不能以质保责任限制消费者选择保养企业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级法官尹夏宇认为,该案例中,应先确定涉案的南京金龙开沃D10新能源车起火原因,才能确定本案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若是由电动车电池质量原因导致的自燃,且任先生在用车过程中无更换车辆配件或使用不当等情形,其权益可能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尹夏宇说,车辆自燃事故可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如果车辆系质量原因自燃,即使车辆过了质保期,厂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综上,若可以确定该电动车系质量问题引发的自燃,则厂商存在侵权行为。任先生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协会及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该事件中,厂商拒绝赔偿的原因之一,是消费者未按时在南京金龙公司所属服务站进行保养。尹夏宇认为,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上述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承担三包质保责任,变相限制消费者选择保养汽车的企业。车辆经过三包质保期限后,汽车经营者更不得限制消费者选择汽车维护、保养的企业。所以,任先生可自行选择其保养的门店,汽车经营者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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