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浩物股份2021年报5宗违规|全球短讯
2023-01-20 15:48:5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范荣、欧朝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号)显示,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范荣、欧朝晖在执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份”,000757.SZ)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2]002991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一是《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早于《业务保持评价表》复核日。二是项目复核人员未在《项目组独立性承诺函》中签字确认,项目合伙人未在《审计人员独立性申明》中签字确认。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四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方面。一是未对识别为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子公司分别确定重要性。二是未结合业绩承诺事项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未根据审计时发现的事实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三、控制测试方面。一是未对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进行测试,未对部分评估为重点审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二是部分穿行测试仅有资料清单,未记录测试过程。三是个别控制测试存在样本量不足、选取样本与审计程序不匹配、抽样情况与底稿描述不一致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

(一)关联交易审计不到位。一是对关联方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足。二是未识别出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不到位。一是对部分重大交易未根据审计中发现的事实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营业收入执行的细节测试和函证程序比例较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函证的过程和结果未记录,回函和物流记录未归档。二是对预付账款的未回函客户实施替代测试时,仅核查借方发生额,未抽取贷方发生额凭证检查。三是对个别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转预付账款造成的回函差异,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进行相应审计调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和归档方面。一是部分审计过程未记录,支持性文件未归档。二是部分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与底稿记录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四川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范荣、欧朝晖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范荣、欧朝晖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官网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在中国拥有8300余名员工,其中注册会计师1500余名,获“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称号专家有31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近50人,拥有境外会计师执业资格及其他专业资质的人员近百位。大华常年服务的客户有10000余家,其中上市公司超400家、中央企业60余家、省级企业集团300余家、外资企业500余家,涉及多个行业及领域。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757。公司注册资本6.6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渝大道1558号。公司旗下有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等多个子公司,主要从事多缸发动机曲轴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汽车销售及服务等业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范荣、欧朝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7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欧朝晖:

经查,你们在执行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份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2]002991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一是《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早于《业务保持评价表》复核日。二是项目复核人员未在《项目组独立性承诺函》中签字确认,项目合伙人未在《审计人员独立性申明》中签字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四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未对识别为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子公司分别确定重要性。二是未结合业绩承诺事项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未根据审计时发现的事实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未对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进行测试,未对部分评估为重点审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二是部分穿行测试仅有资料清单,未记录测试过程。三是个别控制测试存在样本量不足、选取样本与审计程序不匹配、抽样情况与底稿描述不一致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一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

(一)关联交易审计不到位。一是对关联方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足。二是未识别出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审计不到位。一是对部分重大交易未根据审计中发现的事实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对营业收入执行的细节测试和函证程序比例较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部分函证的过程和结果未记录,回函和物流记录未归档。二是对预付账款的未回函客户实施替代测试时,仅核查借方发生额,未抽取贷方发生额凭证检查。三是对个别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转预付账款造成的回函差异,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进行相应审计调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和归档方面

一是部分审计过程未记录,支持性文件未归档。二是部分实际执行的审计程序与底稿记录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范荣、欧朝晖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落实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1月17日

关键词: 中国注册会计师 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