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ST凯乐:涉借款纠纷案收到民事判决书 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2-10-12 22:47:41    界面新闻


(资料图)

*ST凯乐10月12日公告,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1022民初3007号,就公司及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43.86%)与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进行披露。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经公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389812.5元,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303807元,偿还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299460元,偿还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截止2022年2月21日未付利息244580.7元。并自2022年2月22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计算利息及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40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公安县杨家厂镇青吉工业园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公国用(2010)第2975号、抵押权证号:鄂(2019)公安不动产证明第0000505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9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质押的5676.733吨库存基酒(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2562360001503595224)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4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00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260)的拍卖、变卖价款在5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110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260)的拍卖、变卖价款在50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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