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明确回购程序、方式和回购后股票的处理
2023-02-17 18:39:19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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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月17日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关于回购程序、方式和回购后股票的处理。具体如下:

一是中国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后,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二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三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等制定和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提供必要协助,并积极配合责令回购决定的执行。四是发行人实施回购的,应当自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回购的股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的,可以自行予以处理,《责令回购办法》不作限制。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关键词: 欺诈发行上市股